根据函授教育教学的特点,我处依据实际情况,着重抓好函授教育中面授这一重要环节,本着保障正常的函授教学秩序,保证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1、函授学员单科结业成绩原则上按:作业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80%。总评成绩为本单科课程的结业成绩。
2、函授学员凡因请假缺勤一天,在总评成绩中扣除一分,因请假缺勤10天以上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3、函授学员旷课5天以下的,每旷课一天从总评成绩中扣除5分。
4、函授学员旷课5天以上(含5天),取消正常考试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如本规定与前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解释权在函授教育处。
函授教育处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