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鉴于我校学生喝酒现象屡禁不止,酗酒闹事事件时有发生,为改变学生不良习惯,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杜绝酒后恶性事件的发生,经一九九九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包括普通生、成人生、委培生、进修生)严禁在校内外(包括节假日)喝酒(含烈性酒、各类果酒、香槟酒、啤酒)。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喝酒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喝酒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喝酒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五)本人虽未喝酒,但邀请他人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教职工邀请学生喝酒或学生邀请教职工喝酒,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外,教职工提交组织人事部予以处理。
三、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普通师范学生参照《青海师范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受警告处分者,停止享受助学金及一切津贴一个月;
(2)受记过处分者,停止享受助学金及一切津贴一年,并交纳一年培养费;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止享受助学金及一切津贴一年,并交纳一年培养费,并转为自费试读生,若表现好,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学校批准,一年后可恢复为正式生。
2、普通非师范类学生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除部分交清规定的培养费外另交纳半年培养费。
3、成人学生受记过处分,公费生按委培生标准交纳半年培养费,委培生除交清规定培养费外另交纳半年培养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成人学生,公费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转为委培和一,并按委培生标准交纳一年培养费,委培生除交清规定的培养费外另交纳一年培养费。
4、进修生、成人旁听生喝酒,学校视其情节,可终止进修、旁听合同,同时进修费,旁听费不退还。
四、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师范大学(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