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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颁发和毕业档案管理办法
    发稿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9-14 10:37  ‖  查看次  ‖  

    青师继培字〔2020〕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的颁发和毕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的颁发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校教务处、继续与培训学院及档案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式学籍的学员,在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一)未修完所学专业规定课程,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考试成绩合格者者;论文答辩或教案撰写不合格者;

    (二)未按要求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学信网上无学历照片者。

    (三)未按规定时限缴清学费者;

    (四)未按要求填写毕业登记表,档案材料不全者;

    (五)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者。

    第五条 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毕业证书,学校一经查实将予以注销学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章 毕业审查及证书制作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员在毕业前,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班主任必须对毕业学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有正式学籍;

    (二)是否满足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和违规违纪情况;

    (三)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且考核合格情况;

    (四)按要求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在学信网上学历照片符合要求;

    (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及毕业信息校对;

    (六)是否按时间期限完成缴费。

    第七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院学籍部门筛查、汇总、审核毕业生名单,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学校教务处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历注册,学历注册通过后方可进行毕业证书制作。

    第四章   毕业档案制作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成人学员毕业登记表、学位审定表、优秀成人学员登记表等内容。

    第九条 成人学员毕业登记表由学员本人填写个人信息、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学年操行评定,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同意毕业、学院及学校公章,经审查合格后,装袋密封。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发放

    第十条 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由学院委托班主任,在规定时间统一发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在《毕业证书颁发表》上填写毕业证编号、档案自带等字样后签字领取本人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须由学生本人领取,若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领取者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时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需两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并附上该毕业生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班主任人员确认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须妥善保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毕业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档案馆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学院须按照学校档案馆相关规定将各批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颁发表、成人学员毕业登记表、学委审定表等存档资料,及时移交至我校档案馆存查。

    第十五条本人领取的毕业档案由学员本人送交任职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打开。

    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遗失或损毁,须由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到校档案馆查询、复印有关材料,加盖档案馆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函授生毕业证书颁发和毕业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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