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师继培字〔202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员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师校字(2017)197号《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成人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学员(以下称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余本、专科的学员,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采取违规手段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已缴学费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籍审查贯穿于整个在籍期间,直至毕业。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员,在校期间不能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条 学员每学期应按照规定按时在学院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15天、女学员产假除外)未请假或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员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必须与成人高考招生报名时完全相符。
第八条 学员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第九条 新学员应于入学当年2个月内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进行新学员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按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员进行考核,每学期课程学习结束时,统一进行结业考试(实践课进行随堂考试),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学员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按结业考试成绩占80%、作业或平时成绩20%比例记总成绩,班主任可在总成绩中,根据考勤情况扣考勤分。
第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补考的时间原则上在下次面授时进行。补考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凡无故旷课5天以上者、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员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学员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实验、活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者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考勤采取以班主任为主、任课老师参与、学籍管理负责人检查监督的方式实施,具体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登记,考勤记录作为学生学习和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对旷课学员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学员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面授学习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制专升本、高升专学制为2.5年;高升本学制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因学员病假、产假、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经学院认定,学习年限可延长1年(最多一年)。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员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届相应的班级学习。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2.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缴费手续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七章 免 试
第二十五条 学员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相关专业单科课程与我院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名称相符且在三年内取得合格成绩的均可申请免试。申请免试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数的1/3。但免试不免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的学员和热心为班集体服务的班干部,可分别授予“优秀成人学员”、“优秀成人班干部”称号,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员奖励由班委会推荐、班主任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优秀成人学员”按每班人数5%推荐,“优秀成人班干部”每班限推荐1名。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员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员本人申请,报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员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毕业补考或因故缺考,仍有3门以内课程不合格,可在同届学员毕业后半年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员毕业前应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成人学员毕业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校档案室保管,一份由学员本人自带并交给其任职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21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1”届毕业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学制,以及学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及时完成学员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