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师继培字〔2020〕03号
一、任课教师聘任办法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学校优势资源和专业进行办学。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任课教师(以下称为任课教师)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聘任基本要求和条件
1、任课教师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熟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特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任课教师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须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至具有教学经验的助教或研究生。
3、任课教师应具有比较丰富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验,具备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所教课程必须与其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工作一致。
4、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5、任课教师应模范遵守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二)任课教师工作任务和职责
1、根据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方案,精心备课,编制教学进度表,认真做好结业考试命题及试卷批阅工作,安排布置批改自学作业。
2、面授期间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加强对学员学习方法的指导,抽查听课笔记,耐心细致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员进行实验操作,批阅实践报告,评定实验成绩;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证教学规定课时,不得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全面完成教学任务。
3、按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员论文撰写修改及答辩工作,按时上报答辩成绩。
4、加强对学员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帮助、解决学员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学员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按时完成学业;认真听取学员对教学的意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
5、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向学员索要礼物及纪念品,不准参加学员及学员家长的宴请,严格保密制度,绝对不允许将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学员。
6、认真总结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探讨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出教育管理意见和建议,撰写教学研究论文,编写自学辅导材料,不断提高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
(三)任课教师聘任具体办法
1、任课教师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根据开设专业及教学方案,每学期将具体课目下发到学校相关院系,由相关院系负责选派推荐任课教师,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核批准,予以排课。
2、任课教师主要在校内聘任,若校内无相应专业教师和人数不够,可按本办法在校外或在退休教师中聘任;任课教师原则上每学期最多承担两个班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本人接受教学任务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批准。
3、在教学过程中,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能胜任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有权终止聘任并将通报给所在单位。
4、对完成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由各所在院系按青师校字〔2014〕193号文件核算教学工作量,作为教师考核工作量使用,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付给相应报酬,所在学院不计发薪酬。
二、班主任聘任办法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班主任(以下称为班主任)担负着对学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与组织管理的重任,在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项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鼓励班主任认真做好学员工作,帮助学员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班主任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为人师表。
2、热爱班主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能热心为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从事教学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能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管理。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
(二)班主任聘任办法
1、班主任根据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需求由学校各院系和职能部门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核批准后,填写班主任登记表,予以聘任;退休教职工直接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核批准后,填写班主任登记表,予以聘任。
2、班主任每人一般承担两个教学班工作任务,任期与所管班级学习年限相同,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不得私下调换所带班级。有教学任务的班主任最多承担一个班教学任务。
3、班主任应在学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中聘任。不得聘任外单位和其他社会人员。
4、对班主任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私自接受学员财物,私自组织参加学员宴请,不能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有权终止聘用并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班主任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付给相应报酬。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另行制定。
三、监考教师聘任办法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教师(以下称为监考教师)是考试的具体实施者,对考试的真实有效性担负着重要责任,根据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特点,为确保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考教师聘用原则
1、政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工作认真负责,有监考工作经验,需是校内在职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吃苦耐劳精神。
4、校外社会人员不得聘为监考教师。
5、在以前监考中受过处分,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得聘为监考教师。
6、监考教师一般由院系推荐或由个人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聘为监考教师,安排监考任务。监考教师一经聘任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二)监考教师工作职责
1、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严格按照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监考安排,按时间要求,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3、监考教师要爱护、关心学员,若有学员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要主动与考务办公室联系协商解决,对学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予以满足。
4、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玩手机、闲聊,不得私自提前开考或延迟考试,不得私自调换考场。
5、监考教师要严格恪守职业操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严禁接受考生任何钱物,违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者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6、监考教师需提醒学员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检查核对学员证件。发现学员替考,立即终止其考试,并按规定报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对考试内容、题意不得做任何解释和提示。
7、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按学号顺序排列,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三)监考教师待遇
监考教师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计发监考费。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做出贡献者,上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