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函授学员及班主任:
根据函授教育教学的特点,我部曾经出台了《加强函授学生出勤管理的几点补充规定》,保证了函授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项规定在一些教师和学员中有所淡化,在执行当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关于出勤管理规定
(一)函授学员凡因请假缺勤1天者,在面授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每门扣除1分,因请假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二)函授学员旷课5天以下者,每旷课1天,在面授课程的总成绩中每门扣除5分。
(三)函授学员旷课5天以上(含5天)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根据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
二、关于请销假制度
学员在面授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履行请假手续,按程序审批。
(一)函授学员因私请假,需写书面请假条,4天以下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上者,由班主任签字,报函授部主任批准;函授学员因公请假,必须附单位证明,批准权限同上。
(二)函授学员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证明,4天以下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上者,由班主任签字,报函授部主任批准;女学员休产假,由本人写请假条或附医院证明,由班主任直接批准。
(三)函授班主任应严格履行请假程序,保存好请假凭证,做为扣分依据,必要时,将请假情况反馈学员单位,作为奖惩的依据。
(四)函授本科学员因请假或旷课一学期以上,不得申报学士学位。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函授教育部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日